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定,陈青敏认为,国会关于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第222/2025/QH15号决议目前仍然有效;同时,该决议的适用空间也很大,允许政府制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法令,以落实该决议。
因此,陈青敏指出,如果将国际金融中心纳入《城市发展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其与第222/2025/QH15号决议的调整范围。其中,第222/2025/QH15号决议调整国际金融中心的组织、运行及特殊政策;《城市发展法》则调整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关的城市空间、基础设施和发展条件。
陈青敏强调:“无论如何设计,都必须保持第222/2025/QH15号决议的稳定性,不能针对国际金融中心形成两套机制;同时要为具有潜力的城市拓展发展空间,不能让法律机制错失打造新的增长极的机会,特别是在当前要求实现两位数增长的背景下。第23条需要明确体现这一内容。”
关于填海建设城市新区问题,陈青敏建议有关机构编制报告,提交有权机构征求意见。
关于国际金融中心,国会副主席阮氏红认为,法律草案第23条与第222/2025/QH15号决议的调整范围不同,二者将相互补充,以支持胡志明市等特殊城市的发展。
阮氏红还赞同政府报告提出的原则上实行“一中心、两地点”的安排,同时要求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管框架。国际金融中心设在两座城市,并不意味着采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为了发挥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此外,还应进一步审查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起草机构在意见采纳和说明报告中已确定,许可条件、风险管理、安全监管以及核心市场规则必须在整个国际金融中心范围内保持统一。然而,第23条第3款仍赋予胡志明市管理机构制定条件并直接发放许可证的权限。
阮氏红强调:“需要审查、研究并修改第23条第3款,按照统一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方向,使其适用于整个国际金融中心,而不仅仅适用于设在胡志明市的中心。”
在总结这一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克定高度评价政府、牵头起草机构和牵头审查机构,认为各方在较短时间内已认真编制法律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修改报告,并对国会代表及有关机构提出的意见作出详细说明。
阮克定强调,两家机构要继续协调配合,采纳各方意见,完善法律草案,确保表述具有高度概括性,并能够长期适用于各类执行对象;不能为了给某一对象提供便利而给其他对象造成障碍,也不能为了今天的便利而给明天留下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