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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陈氏娥因煽动宣传反国家罪获刑九年

根据越南《刑法》第88条规定,12月22日,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人民法院以“煽动宣传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开庭复审被告人陈氏娥。 

法庭上,被告人陈氏娥拒不承认其罪名。然而,根据调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材料、证据、证人证词和检察员意见,最终陪审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陈氏娥因“煽动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 被判九年有期徒刑的原判,刑满后继续对其管制五年。 

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陈氏娥直接注册博客、脸谱和Youtube帐号,制作并储存含有煽动宣传反对政府的内容的13个视频,造谣诽谤人民政府,宣传反动思想、歪曲党和国家的主张与政策,破坏民族大团结,通过造谣挑拨离间从思想领域分化瓦解老百姓对越南共产党和政府的信任。此外,陈氏娥还编写和悬挂有关反党反政府、诋毁国家领导人形象、抵制第十四届国会和2016-202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等内容的横幅。 
(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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