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副部长黄文胜因犯《刑法》第354条规定的“受贿罪”,获4至5年有期徒刑建议。
检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四名被告被建议量刑如下:陈文棱(原2号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5至16年有期徒刑;陈素毅(原建设工程管理局代局长、)7至8年有期徒刑;阮海清(原建设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兼4号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在逃并缺席受审)5至6年有期徒刑;黎文宪(原8号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4至5年有期徒刑,均涉嫌“受贿罪”。
黄民公司总经理阮文民因犯“行贿罪”被提出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建议,因犯“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提出判处8至9年有期徒刑建议,因犯“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提出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建议。综合三项罪名,检察院对阮文民提出13至16年有期徒刑建议。其余被告因犯有与招标和会计有关的罪行,被建议判处3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至7年有期徒刑不等。
论罪书指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经济管理秩序及国家关于会计的规定,造成财务信息失真并影响了职能机关的管理工作,因此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庭审调查结果显示,阮文民及其他被告已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供述内容与文件、证据及鉴定结论相符。被告人阮海清虽在逃,但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
河内市人民检察院代表维持对23名被告的原公诉意见,同时建议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各被告的加重、减轻刑事责任情节及违法程度。
论罪书认定,黄文胜作为副部长,收受了阮文民20万美元(约合45.4亿越南盾),并指示下级为黄民公司中标乂安省板蒙(Bản Mồng)湖项目的第36号招标包提供便利,给国家造成超过510亿越南盾的损失。
检察院结论指出,各被告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相关机关的正常活动,降低了人民的信任度。因此,必须对各被告处以与其犯罪行为相称的严正刑罚,方能起到改造、教育被告使其成为尊重法律的公民的作用,同时在社会上产生震慑和普遍防范的效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