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兰贝格越南公司总经理裴陶泰长表示,越南落后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这两国已于2025年颁布CCS政策和法律,开展合作项目并参与跨境碳交易市场。然而,越南拥有可用于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枯竭油气田优势。
河内油气分会常务副主席何文俊认为,《石油法(修正案)》中的CCS规定仅处于框架层面,需要在法律、技术、财政和环境方面同步完善。
油气勘探开发总公司(PVEP)原主席陈国越博士建议明确CCS是企业经营领域还是国家支持的任务,因为这些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且潜在风险高。
据越南油气研究院(VPI),越南在枯竭油气田、深部咸水层和深部煤层具有二氧化碳封存潜力,集中在红河盆地和九龙—南昆山盆地地区。利用已有地质数据的油田有助于降低风险和投资成本。
完善法律以下层面的政策
2026年8月23日,越南国会通过《石油法(修正案)》,首次将与油气相关的CCS活动纳入法律。2026年9月25日,政府总理颁布第1852/QĐ-TTg号决定,责成工贸部制定指导实施的法令,预计于2026年12月提交政府。
法令草案补充第九章共8条,从第70条至第77条,规定二氧化碳封存潜力评估、项目实施、监督、工程拆除和财政机制。
根据第76条,CCS工程的评估、规划、建设、钻井、运营、监督、保险和拆除费用按石油合同机制考虑回收;承包商必须单独核算以服务审计、决算。
根据第77条,出售碳信用的收入用于弥补CCS成本;超过未回收成本的收入部分,按合同中的利润油气分成比例在承包商和东道国之间分配。
越南工贸部表示,这些规定旨在具体化2026年《石油法》,确保成本回收合理、透明,碳信用管理和使用遵守环境、碳市场法律,为在越南实施CCS项目创造条件。(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