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港公布程序
该法令通过允许建设单位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申报的方式,优化了行政程序。开港公布申请材料包括:规定的申报表、项目投资批准决定或海关清关点认定决定、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大力推进行政改革,明确规定:若职能部门能从国家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则组织和个人无需重复提交纸质土地使用证明。在审核档案合规后,越南海事与内陆水路局将提请建设部发布开港决定。该决定具有纸质和电子双重法律效力。
暂停活动与关闭内陆港的规定
法令同时明确了运营管理条件。在进行维护、维修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情况下,可暂停内陆港活动。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将关闭内陆港:出于国防安全考虑;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使用者、邻近建筑、环境或社区安全;或因投资登记机关及经营单位决定终止项目等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