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自4月7日起越南免收部分交通运输规费以扶持企业发展 08/04/2026 越南财政部刚颁布第40号通知,规定免收部分费用和规费,以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该通知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越南财政部刚颁布第40号通知,规定免收部分费用和规费,以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该通知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根据通知,航空领域的部分规费予以免收,审批机场限制区域出入许可证的评审费除外。同时,对进出海港区域的海运船舶免收海港费;对在国内港口、码头之间运营的内河船舶免收内河港口、码头规费;免收国家投资的国家铁路基础设施使用费。自2026年7月1日起,第40号通知第1条规定的各项规费,将按照所引用的各通知及其修订、补充或替代文件(如有)的规定执行。此外,自该通知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对民用航空领域的部分规费、飞机担保交易登记费以及根据第64号通知规定的内河航道报告费,暂不适用收费标准。关于调整范围、适用对象、收费组织、申报、缴纳及规费管理等内容,按现行规定执行。据专家称,此项规定旨在油价波动导致运输和物流成本增加的背景下扶持民众和企业,从而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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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刚颁布第40号通知,规定免收部分费用和规费,以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该通知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越南财政部刚颁布第40号通知,规定免收部分费用和规费,以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该通知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根据通知,航空领域的部分规费予以免收,审批机场限制区域出入许可证的评审费除外。同时,对进出海港区域的海运船舶免收海港费;对在国内港口、码头之间运营的内河船舶免收内河港口、码头规费;免收国家投资的国家铁路基础设施使用费。自2026年7月1日起,第40号通知第1条规定的各项规费,将按照所引用的各通知及其修订、补充或替代文件(如有)的规定执行。此外,自该通知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对民用航空领域的部分规费、飞机担保交易登记费以及根据第64号通知规定的内河航道报告费,暂不适用收费标准。关于调整范围、适用对象、收费组织、申报、缴纳及规费管理等内容,按现行规定执行。据专家称,此项规定旨在油价波动导致运输和物流成本增加的背景下扶持民众和企业,从而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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