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第十六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营造有利条件促进企业发展 28/08/2026 8月28日上午,第十六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框架下,就《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财政部长吴文俊在作呈文时强调,经过近10年的实施,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为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然而,实践表明,部分政策尚未充分发挥效能;扶持方式仍较为分散、泛化,尚未真正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企业获取政策支持仍面临诸多障碍,扶持后的成效评估机制也尚不够明确。在新形势下,发展私营经济部门不仅要求注重增加企业数量,还必须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水平以及深度参与价值链的能力,推动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因此,政府提议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以取代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吴文俊指出,此次更改法律名称体现了政策理念的根本转变,即从“扶持企业”大力转向“营造有利条件促进企业发展”,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向,也更加接近国际趋势。《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5章35条,包含多项具有根本性突破的政策。首先是从分散、泛化扶持大力转向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扶持,明确扶持期限,并与企业升级路径的产出结果紧密挂钩,即推动企业从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从微型企业发展为小型企业、从小型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再从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由此将成效衡量标准从单纯的数量转向企业对扶持政策的吸收能力以及获得扶持后的发展状况。《草案》旨在通过加快数字化、企业数据连接和共享,实现从流程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覆盖受理、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特别是,新的政策理念将从政府直接提供扶持转向构建完整生态系统,由政府通过国家预算发挥资源引导和风险共担作用,连接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基金、孵化机构和大型企业;扶持方式也将从提供政府现有资源转向通过扶持券、政府采购或任务委托等方式,支持企业真正需要的内容。《草案》设计了两大类政策,包括旨在疏通企业在融资、生产经营场地、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瓶颈的普惠性扶持政策,以及重点扶持政策,聚焦创新创业企业、参与价值链企业、可持续经营企业以及从个体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等重点对象,以实现突破性发展。国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作相关审查报告,高度赞同制定该法以及更改法律名称的必要性。不过,审查机构建议继续对《草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各项条款充分体现“营造、发展”的政策理念内涵,避免相关规定仍过多侧重于常规扶持措施。针对具体政策,经济和财政委员会提出了多项意见。关于获取信贷的问题,审查机构直截了当地指出,现有规定仍较为概括、笼统,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获取资金来源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障碍,同时建议进一步认真研究利息扶持基金的形式。关于税收、会计、科技和数字化转型政策,审查机构高度赞同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给予税收优惠、免税和减税,但认为《草案》部分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尚未衔接一致,甚至拟议的优惠幅度低于现行规定。因此,建议税收政策应统一纳入税收专门法律予以规定,确保中小企业能够享受最高程度的优惠。此外,审查机构建议认真审查生产经营场地扶持规定的可行性,确保相关政策切实符合企业需求,并与土地法、公共财产法保持一致。对于个体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的问题,审查机构赞同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的目标,但建议明确对象认定依据、扶持期限和资金来源,确保政策切实可行并取得实效。审查机构还特别强调,《草案》必须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绝不能增加行政手续或形成“申请—给予”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划分各部委、行业和地方的责任,同时加强公共共享数据的共享,避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政府机构已经掌握的信息。(完)
新闻 第十六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营造有利条件促进企业发展 28/08/2026 8月28日上午,第十六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框架下,就《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财政部长吴文俊在作呈文时强调,经过近10年的实施,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为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然而,实践表明,部分政策尚未充分发挥效能;扶持方式仍较为分散、泛化,尚未真正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企业获取政策支持仍面临诸多障碍,扶持后的成效评估机制也尚不够明确。在新形势下,发展私营经济部门不仅要求注重增加企业数量,还必须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水平以及深度参与价值链的能力,推动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因此,政府提议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以取代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吴文俊指出,此次更改法律名称体现了政策理念的根本转变,即从“扶持企业”大力转向“营造有利条件促进企业发展”,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向,也更加接近国际趋势。《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5章35条,包含多项具有根本性突破的政策。首先是从分散、泛化扶持大力转向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扶持,明确扶持期限,并与企业升级路径的产出结果紧密挂钩,即推动企业从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从微型企业发展为小型企业、从小型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再从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由此将成效衡量标准从单纯的数量转向企业对扶持政策的吸收能力以及获得扶持后的发展状况。《草案》旨在通过加快数字化、企业数据连接和共享,实现从流程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覆盖受理、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特别是,新的政策理念将从政府直接提供扶持转向构建完整生态系统,由政府通过国家预算发挥资源引导和风险共担作用,连接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基金、孵化机构和大型企业;扶持方式也将从提供政府现有资源转向通过扶持券、政府采购或任务委托等方式,支持企业真正需要的内容。《草案》设计了两大类政策,包括旨在疏通企业在融资、生产经营场地、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瓶颈的普惠性扶持政策,以及重点扶持政策,聚焦创新创业企业、参与价值链企业、可持续经营企业以及从个体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等重点对象,以实现突破性发展。国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作相关审查报告,高度赞同制定该法以及更改法律名称的必要性。不过,审查机构建议继续对《草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各项条款充分体现“营造、发展”的政策理念内涵,避免相关规定仍过多侧重于常规扶持措施。针对具体政策,经济和财政委员会提出了多项意见。关于获取信贷的问题,审查机构直截了当地指出,现有规定仍较为概括、笼统,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获取资金来源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障碍,同时建议进一步认真研究利息扶持基金的形式。关于税收、会计、科技和数字化转型政策,审查机构高度赞同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给予税收优惠、免税和减税,但认为《草案》部分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尚未衔接一致,甚至拟议的优惠幅度低于现行规定。因此,建议税收政策应统一纳入税收专门法律予以规定,确保中小企业能够享受最高程度的优惠。此外,审查机构建议认真审查生产经营场地扶持规定的可行性,确保相关政策切实符合企业需求,并与土地法、公共财产法保持一致。对于个体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的问题,审查机构赞同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的目标,但建议明确对象认定依据、扶持期限和资金来源,确保政策切实可行并取得实效。审查机构还特别强调,《草案》必须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绝不能增加行政手续或形成“申请—给予”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划分各部委、行业和地方的责任,同时加强公共共享数据的共享,避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政府机构已经掌握的信息。(完)
8月28日上午,第十六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框架下,就《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财政部长吴文俊在作呈文时强调,经过近10年的实施,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为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然而,实践表明,部分政策尚未充分发挥效能;扶持方式仍较为分散、泛化,尚未真正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企业获取政策支持仍面临诸多障碍,扶持后的成效评估机制也尚不够明确。在新形势下,发展私营经济部门不仅要求注重增加企业数量,还必须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水平以及深度参与价值链的能力,推动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因此,政府提议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以取代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吴文俊指出,此次更改法律名称体现了政策理念的根本转变,即从“扶持企业”大力转向“营造有利条件促进企业发展”,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向,也更加接近国际趋势。《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5章35条,包含多项具有根本性突破的政策。首先是从分散、泛化扶持大力转向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扶持,明确扶持期限,并与企业升级路径的产出结果紧密挂钩,即推动企业从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从微型企业发展为小型企业、从小型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再从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由此将成效衡量标准从单纯的数量转向企业对扶持政策的吸收能力以及获得扶持后的发展状况。《草案》旨在通过加快数字化、企业数据连接和共享,实现从流程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覆盖受理、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特别是,新的政策理念将从政府直接提供扶持转向构建完整生态系统,由政府通过国家预算发挥资源引导和风险共担作用,连接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基金、孵化机构和大型企业;扶持方式也将从提供政府现有资源转向通过扶持券、政府采购或任务委托等方式,支持企业真正需要的内容。《草案》设计了两大类政策,包括旨在疏通企业在融资、生产经营场地、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瓶颈的普惠性扶持政策,以及重点扶持政策,聚焦创新创业企业、参与价值链企业、可持续经营企业以及从个体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等重点对象,以实现突破性发展。国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作相关审查报告,高度赞同制定该法以及更改法律名称的必要性。不过,审查机构建议继续对《草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各项条款充分体现“营造、发展”的政策理念内涵,避免相关规定仍过多侧重于常规扶持措施。针对具体政策,经济和财政委员会提出了多项意见。关于获取信贷的问题,审查机构直截了当地指出,现有规定仍较为概括、笼统,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获取资金来源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障碍,同时建议进一步认真研究利息扶持基金的形式。关于税收、会计、科技和数字化转型政策,审查机构高度赞同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给予税收优惠、免税和减税,但认为《草案》部分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尚未衔接一致,甚至拟议的优惠幅度低于现行规定。因此,建议税收政策应统一纳入税收专门法律予以规定,确保中小企业能够享受最高程度的优惠。此外,审查机构建议认真审查生产经营场地扶持规定的可行性,确保相关政策切实符合企业需求,并与土地法、公共财产法保持一致。对于个体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的问题,审查机构赞同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的目标,但建议明确对象认定依据、扶持期限和资金来源,确保政策切实可行并取得实效。审查机构还特别强调,《草案》必须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绝不能增加行政手续或形成“申请—给予”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划分各部委、行业和地方的责任,同时加强公共共享数据的共享,避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政府机构已经掌握的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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