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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得到保障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越南承诺实施的《世界人权宣言》共同原则中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敌对势力、反动分子以此为幌子企图颠覆党、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敏感问题。但这些论调在越南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生动实践面前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作为联合国负责任的一员,越南早就加入、签署有关保障人民和公民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国际条约。越南国会1946年1月9日通过的宪法第10条规定:“越南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在国内外居留和来往自由权等”。2013年版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信息获取权、集会权、结社权和示威权。行使上述权利需依照法律规定。”

越南是真正拥有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国家

为保障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施,2016年,越南国会通过了《信息获取法》和《新闻法》。其中,《信息获取法》第3条规定:信息获取权实施过程中,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不受歧视;信息提供要正确、充分;信息提供要及时、透明、为公民创造便利。该法第10条也规定公民享有获取国家机关公开信息的自由权,同时可以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

关于公民在新闻媒体上的言论自由权,2016年《新闻法》第11条规定,(其包括)对国家和世界情况发表意见;为制定和落实党的路线、主张、政策,国家的法律提供意见;在新闻媒体上对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诉讼、举报。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新闻媒体上的言论自由权以及让新闻媒体正确发挥作用创造便利条件;新闻媒体、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新闻工作者受国家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滥用新闻自由权、新闻媒体上的言论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在印刷、传播、播放前不受审查”。

这样,在法律层面,越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和信息获取权得到全面、充分地规定,且规定内容具体、易懂、易于采用、易于实施。

基于本国条件实施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

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尽管做法不同,但基本原则都是实施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要符合本国情况、历史条件、文化、民智水平、政治体制,不得利用其危害国家民族利益,诋毁他人的名誉和人品,给社会道德和秩序造成消极影响。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美国尽管没有颁布新闻法,但国会的多部法案及法院的法律性规定也对新闻媒体和公民相关责任作出规定,旨在避免侵害国家安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世界上曾有过因新闻媒体越过自由界限而付出大代价的教训。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允许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站在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并侵害国家安全。

在建国卫国事业中,越南党、国家一向确定保障和实施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是激发各阶层人民的意志、愿望、智慧和精神力量的重要措施,旨在胜利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目标。在融入国际过程中,越南一向以实事求是精神积极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大多数人的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来源:《越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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