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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贸部颁布CEPA项下货物原产地规则

为实施越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越南工贸部已于2026年5月5日颁布了第24/2026/TT-BCT号通知,规定了该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为实施越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越南工贸部已于2026年5月5日颁布了第24/2026/TT-BCT号通知,规定了该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该通知的颁布依据是政府2026年3月23日关于确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时点的第62/NQ-CP号决议,以及详细规定《外贸管理法》中有关货物原产地内容的第31/2018/NĐ-CP号法令。

根据规定,第24/2026/TT-BCT号通知包括4章、36条及4份附录。其中附录包括:具体商品规则、阿联酋-越南原产地证书格式、合格出口商声明格式以及任何出口商声明格式。

该通知具体规定了《越阿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调整范围、适用对象及确定原则。相关规定适用于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商号以及与货物进出口活动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货物即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完全获得;经过充分的加工或制造工序;或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对于非完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规则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即四位税目变更标准)或出厂价格增值含量不低于35%的标准来确定。

通知还规定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机制。据此,从阿联酋进口到越南或从越南出口到阿联酋的货物,若具备以下任一单证,即可享受关税优惠:阿联酋-越南原产地证书格式;合格出口商的原产地自主声明;或货值不超过500美元的批次货物的原产地自主声明。

据越南工贸部介绍,货物原产地的认证和核查流程,以及与阿联酋-越南原产地证书格式颁发相关的行政手续,将按照第31/2018/NĐ-CP号法令及现行有关货物原产地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24/2026/TT-BCT号通知自2026年5月5日起生效。同时,海关机关将接受该通知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考虑对自2026年2月3日起办理进口报关单登记者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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