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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成为“特殊都市”发展的终极标尺 越南推进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

越南《城市发展法(草案)》提出强化分权、扩大地方自主权,为胡志明市等特殊都市及特殊经济区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专家建议,应确立清晰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文化为魂,以人民幸福为衡量城市发展的最终标尺,构建现代化、可持续的特殊都市。 越南《城市发展法(草案)》提出强化分权、扩大地方自主权,为胡志明市等特殊都市及特殊经济区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专家建议,应确立清晰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文化为魂,以人民幸福为衡量城市发展的最终标尺,构建现代化、可持续的特殊都市。

建设文明现代的城市公民

专家指出,特殊都市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发展理念和长远愿景之上。建议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中心,将文化作为发展的精神基础,将人民生活质量与幸福感作为衡量城市发展的最终标准。

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越南文化的第80号决议》明确指出,文化与人的发展是国家实现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重要内生动力、重要支柱和调节机制。因此,城市规划与发展战略应始终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并与保护和弘扬地方历史文化及特色相结合。

对于胡志明市而言,应制定政策保护西贡—嘉定—胡志明市独特的文化风貌,培育文明现代的城市公民,倡导公共文明行为,打造负责任的数字社区,并加强城市公民教育工作。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文化创作者表彰机制,加强价值观教育,增加公共艺术投入,提升城市旅游吸引力,并通过创新基金及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将城市遗产视为发展资源

专家认为,城市遗产不仅需要保护,更应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资源。为此,建议在法律中增加有关建立城市遗产名录、重大改造项目文化影响评估、特色建筑景观保护及社区历史记忆保存等内容。

尤其是胡志明市,应进一步扩大对南部水乡文化景观的保护范围。西贡河—同奈河水系以及芹耶红树林不仅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也是珍贵的文化景观资源,应坚持可持续开发利用。

为避免城市发展陷入“水乡空间混凝土化”的模式,法律应增加关于保护河流、水道、生态廊道、自然水域比例以及发展水路交通、滨水公共空间和水乡文化景观等原则。一旦失去这些独特资源,城市也将失去自身的重要特色。

建立幸福城市评价体系

《城市发展法(草案)》已充分体现特殊都市分权改革精神。但专家认为,建设特殊都市,还需要赋予基层坊、乡政府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治理权限和能力。

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大型城市均实行较高程度的基层自治。例如,日本东京设有23个特区,其运行模式接近独立城市;新加坡建立了由民选代表参与管理的社区理事会;欧洲及拉丁美洲多个城市也赋予基层行政单位较大的自治权限。

结合越共中央关于深化分级授权改革的部署以及国际经验,建议《城市发展法》进一步明确向坊、乡一级,特别是重点坊、乡下放更多管理权限,使胡志明市既能保持全市统一规划,又能更加灵活地回应不同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

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机制,包括在重大项目中开展公众咨询、依托数字平台公开规划数据以及在重大规划调整、大规模居民搬迁及公共空间开发前充分征求民众意见等。

幸福是城市发展的最终目标

专家强调,一座真正意义上的特殊都市,其价值不仅体现在高楼大厦和经济增长数字,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更加幸福。这既是现代城市治理水平的最高体现,也是城市发展的根本意义所在。

目前,国际上已有多个衡量城市幸福感和宜居水平的评价体系,如幸福城市指数、OECD美好生活指数以及联合国人居署城市繁荣指数等。

胡志明市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年度城市发展评价体系,重点涵盖环境质量、公共交通水平、绿地面积、医疗教育质量、社会安全、居民满意度、社区凝聚力及居民幸福感等指标。

专家认为,通过建立年度评估机制,不仅有助于提升政策透明度、监督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情况,更能够真正把人民幸福作为特殊都市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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