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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共同努力 强化法律至上精神

越南外交部国家边界委员会海洋司司长阮孟东接受越通社记者采访时强调,任何国家无论发展水平和影响力如何,都应本着诚意、建设性和法律至上精神而共同努力,通过切实、具体的行动,营造便利的环境,促进共同的发展趋势,致力于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

阮孟东就维护东海和平、安全、稳定环境,促进友好合作的重要性表示,和平、安全、稳定与合作发展是世界上所有民族的渴望以及人类的共同发展趋势。在世界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等的背景下,各国无论发展水平、规模和影响力如何,都应加大努力,本着诚意、建设性和法律至上精神,通过切实、具体的行动维护便利的环境,促进共同的发展趋势,致力于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

实际表明,和平、稳定、安全与合作一直以来是东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在多个领域活跃发展的重要基础。东海是包括越南在内的沿海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是地区各国与区域内外伙伴的合作发展空间,也是世界重要的航空和航运通道。

出于东海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尊重沿海国家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确立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航行飞越自由是保障东海地区和平、稳定、安全与合作环境的基础。正因如此,近些年来,东海沿岸国家和区内外国家对侵犯沿海国家合法权益的单方面行为,其中包括阻碍海上合法活动、勘探考察、侵犯沿海国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非法建设的建筑物的改造、填海造陆和军事化行为等。

上述行为侵蚀了互信,加剧了海上问题的紧张局势,对地区乃至全球范围的和平、安全、稳定、合作与发展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地区和国际社会多次发声,对上述单方面行为深表担忧和不满,呼吁尊重法律至上原则,按照国际法尤其是《公约》的相关规定解决海上问题,致力于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阮孟东在谈到《公约》在解决各国海上争端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时表示,今年,《公约》各成员国纪念《公约》生效25 周年。联合国秘书长在纪念典礼上发表讲话时再次强调《公约》作为《海洋宪法》的重要意义,该公约同时也是和平、合作与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的全面框架。

《公约》的诞生是国际社会在形成一个规范所有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进展。可以说,《公约》既是让各国确立并行使其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最重要且全面的法律框架,同时也是各国在有关《公约》解释和实际运用中存在争执看法的解决基础。截至目前联合国大部分成员国为《公约》的缔约国(168/192)。

有关《公约》的解释和实际运用存在的争执是落实和运用《公约》过程中是避免不了的客观事实,但最重要的是各国有责任按照《公约》第33条和第279条规定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此外,应明确区分真正的争端和单方面的侵权行为,《公约》就是界定争端与侵权的依据。

总而言之,《公约》是解决有关运用和解释《公约》争端的国际法律依据, 是各国保护其权益,更好地解决有关争端,从而更好地促进各国之间的关系。区域和国际各项文件均强调《公约》在解决有关海洋国际争端中的重要性。

阮孟东表示,越南的一贯主张是包括东海争端在内的所有国际争端应在《联合国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越南国会于1994年通过关于批准《公约》的决议和2012年修订的《越南海洋法》及系列相关法律文件中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2000年越南与中国已彻底解决了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合作问题;1997年与泰国进行领海划界;2003年与印度尼西亚进行大陆架划界;1992年与马来西亚签署了关于在两国大陆架共同勘探和开发石油的谅解备忘录》和1988年与柬埔寨签署了历史水域协议等。这是越南十分重要的成就,为越南在有关海域确立主权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律基础。与此同时,越南正同中国努力促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谈判,与印度尼西亚促进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划界谈判等工作。

越南一向尊重各邻国按照《公约》规定确立的领海主权,并对采取措施对越南渔民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其遵守国际法及《公约》,不到侵犯其他国家的领海区域从事捕鱼活动。同时,越南坚决维护国家的领海主权。对于越南按照《公约》规定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侵权行为,越南坚持通过外交渠道等和平方式明确指出按照《公约》规定的侵权行为,发出外交照会,向联合国发出照会,同时强调,越南保留各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和平方式的使用权,以便维护本国按照《公约》拥有的正当合法权益。

阮孟东表示,近年来,越南一向尊重和全面实施《公约》的相关规定,促进《公约》内化和不断完善国家有关海洋的法律体系;以《公约》各项规定为解决与海洋邻国的划界问题和海洋合作问题的基础。越南已于2009年向联合国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方案和越南与马来西亚联合向联合国提交东海以南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方案等。

在从双边层面,越南已分别于1996年、2000年、2005年和2007年同菲律宾联合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合作。在此基础上,越南已同菲律宾一致同意实现两国海洋合作机制一体化,将双方的海洋科学研究合作范围扩大到海洋环境、搜寻救难、应对海上漏油溢油溢油事故等新兴领域。 

对于中国而言,在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框架内,越南与中国联合开展《长江三角洲与红河三角洲全新世沉积演化对比合作研究项目》;开展越中北部湾渔业资源联合增殖放流与养护活动等。目前,双方正开展有关搜寻救难和海事合作,建立海上渔业活动突发事件联系热线,合作开展北部湾水域环保新项目等。

此外,越南还同泰国(1998年)、柬埔寨(2002年)、中国(2005年)建立海上联合巡逻机制,旨在维护有关海域的秩序,为促进越南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合作创造便利条件,从而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友谊。 

在东盟框架下,越南积极主动参与东盟运输高官级会议(ASEAN STOM);东盟搜寻救难论坛(ATSF);东盟海事论坛(AMF);海洋运输工作组(MTWG);东盟有关海洋科学技术工作组(SCMSAT);东盟区域渔业工作组(ASWGF)等。同时,越南主动为实施东盟与中国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东海行为准则》谈判,为有关各方以及东盟与中国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

此外,越南积极参与按照《公约》成立的国际机制。越南为一年一度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各场会议作出积极贡献;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加大工作力度和提升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作用;参与制定有关保护和利用国际海域海洋法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越南还参与制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国际海事组织(IMO)及IMO其他公约等的有关海洋的地区和国际诸多法律文件和合作机制。这是体现越南政府的诚意、积极性、决心和承诺的具体充分体现,同时体现了越南政府在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海上争端,旨在促进与各国的合作,保护越南在东海的合法权益等的一贯主张。(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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