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越南自2026年1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9/12/2025 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多项新政策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涉及劳动、就业、农业用地税、行政处罚等。 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多项新政策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涉及劳动、就业、农业用地税、行政处罚等。提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越南政府颁布的第293/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较此前规定增加25万至35万越盾,增幅约为7.2%。该议定明确规定了最低月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适用于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体而言,最低月工资在四个地区分别调整为:一区由496万越盾上调至531万越盾;二区由441万越盾上调至473万越盾;三区由386万越盾上调至414万越盾;四区由345万越盾上调至370万越盾。最低小时工资相应提高:一区由每小时2.38万越盾增至2.55万越盾;二区由2.12万越盾增至2.27万越盾;三区由1.86万越盾增至2万越盾;四区由1.66万越盾增至1.78万越盾。第293/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越南政府颁布第296/2025/NĐ-CP号议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根据议定,强制执行只能在具备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实施。有关机关根据违规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执行条件及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落实。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定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对象和免税期限越南政府于2025年11月6日颁布第292/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国会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关于延长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第216/2025/QH15号决议。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议定明确了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免税对象、计税土地类别以及免税期限,并继续沿用此前国会关于农业用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用于科研和试验性生产的农业用地、年度作物种植用地、制盐用地,以及国家交付或确认使用权的贫困户农业用地,均可享受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政策。此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体成员,依法获得稳定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个人和社区,以及以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的主体,均属于免税范围。议定同时规定,对国家交付并由各类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实行免税;对虽被交付但未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通过合同转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在国家尚未收回前须依法全额缴纳农业用地使用税。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关于劳动登记档案、程序和手续的新规定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颁布第318/2025/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就业法》中有关劳动登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若干条款。议定明确了劳动登记的档案、程序和手续,并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劳动登记:依法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已有工作但不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即目前无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并具备就业意愿的人员。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明确铁路项目技术转让承接单位遴选标准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颁布第319/2025/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依据国会相关决议,对铁路领域国家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实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应用及技术转让的特殊机制和政策。议定明确了遴选承接铁路项目技术转让的越南组织和企业的标准:相关单位须依法在越南成立,具备与拟承接技术相适应的职能或经营范围,拥有满足技术接收要求的基础设施、财务能力和专业人力资源,具备国际技术转让合作经验,不处于解散或破产程序中,并确保技术转让价格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预算。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完)
新闻 越南自2026年1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9/12/2025 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多项新政策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涉及劳动、就业、农业用地税、行政处罚等。 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多项新政策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涉及劳动、就业、农业用地税、行政处罚等。提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越南政府颁布的第293/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较此前规定增加25万至35万越盾,增幅约为7.2%。该议定明确规定了最低月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适用于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体而言,最低月工资在四个地区分别调整为:一区由496万越盾上调至531万越盾;二区由441万越盾上调至473万越盾;三区由386万越盾上调至414万越盾;四区由345万越盾上调至370万越盾。最低小时工资相应提高:一区由每小时2.38万越盾增至2.55万越盾;二区由2.12万越盾增至2.27万越盾;三区由1.86万越盾增至2万越盾;四区由1.66万越盾增至1.78万越盾。第293/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越南政府颁布第296/2025/NĐ-CP号议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根据议定,强制执行只能在具备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实施。有关机关根据违规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执行条件及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落实。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定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对象和免税期限越南政府于2025年11月6日颁布第292/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国会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关于延长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第216/2025/QH15号决议。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议定明确了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免税对象、计税土地类别以及免税期限,并继续沿用此前国会关于农业用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用于科研和试验性生产的农业用地、年度作物种植用地、制盐用地,以及国家交付或确认使用权的贫困户农业用地,均可享受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政策。此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体成员,依法获得稳定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个人和社区,以及以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的主体,均属于免税范围。议定同时规定,对国家交付并由各类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实行免税;对虽被交付但未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通过合同转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在国家尚未收回前须依法全额缴纳农业用地使用税。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关于劳动登记档案、程序和手续的新规定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颁布第318/2025/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就业法》中有关劳动登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若干条款。议定明确了劳动登记的档案、程序和手续,并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劳动登记:依法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已有工作但不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即目前无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并具备就业意愿的人员。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明确铁路项目技术转让承接单位遴选标准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颁布第319/2025/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依据国会相关决议,对铁路领域国家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实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应用及技术转让的特殊机制和政策。议定明确了遴选承接铁路项目技术转让的越南组织和企业的标准:相关单位须依法在越南成立,具备与拟承接技术相适应的职能或经营范围,拥有满足技术接收要求的基础设施、财务能力和专业人力资源,具备国际技术转让合作经验,不处于解散或破产程序中,并确保技术转让价格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预算。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完)
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多项新政策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涉及劳动、就业、农业用地税、行政处罚等。 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多项新政策正式生效,其中包括涉及劳动、就业、农业用地税、行政处罚等。提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越南政府颁布的第293/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较此前规定增加25万至35万越盾,增幅约为7.2%。该议定明确规定了最低月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适用于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体而言,最低月工资在四个地区分别调整为:一区由496万越盾上调至531万越盾;二区由441万越盾上调至473万越盾;三区由386万越盾上调至414万越盾;四区由345万越盾上调至370万越盾。最低小时工资相应提高:一区由每小时2.38万越盾增至2.55万越盾;二区由2.12万越盾增至2.27万越盾;三区由1.86万越盾增至2万越盾;四区由1.66万越盾增至1.78万越盾。第293/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越南政府颁布第296/2025/NĐ-CP号议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根据议定,强制执行只能在具备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实施。有关机关根据违规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执行条件及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落实。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定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对象和免税期限越南政府于2025年11月6日颁布第292/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国会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关于延长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第216/2025/QH15号决议。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议定明确了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免税对象、计税土地类别以及免税期限,并继续沿用此前国会关于农业用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用于科研和试验性生产的农业用地、年度作物种植用地、制盐用地,以及国家交付或确认使用权的贫困户农业用地,均可享受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政策。此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体成员,依法获得稳定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个人和社区,以及以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的主体,均属于免税范围。议定同时规定,对国家交付并由各类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实行免税;对虽被交付但未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通过合同转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在国家尚未收回前须依法全额缴纳农业用地使用税。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关于劳动登记档案、程序和手续的新规定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颁布第318/2025/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就业法》中有关劳动登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若干条款。议定明确了劳动登记的档案、程序和手续,并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劳动登记:依法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已有工作但不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即目前无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并具备就业意愿的人员。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明确铁路项目技术转让承接单位遴选标准越南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颁布第319/2025/NĐ-CP号议定,具体规定依据国会相关决议,对铁路领域国家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实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应用及技术转让的特殊机制和政策。议定明确了遴选承接铁路项目技术转让的越南组织和企业的标准:相关单位须依法在越南成立,具备与拟承接技术相适应的职能或经营范围,拥有满足技术接收要求的基础设施、财务能力和专业人力资源,具备国际技术转让合作经验,不处于解散或破产程序中,并确保技术转让价格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预算。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完)